記者昨日從相山公安分局經偵大隊獲悉,該大隊偵辦的張某軍、朱某嵩涉嫌合同詐騙案近日由相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做出判決。被告人張某軍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百萬元;被告人朱某嵩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七十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張某軍對被害人高某謊稱相山區任圩鎮李橋村有樹要賣,高某意欲購買。張某軍遂指使被告人朱某嵩冒充李橋村支部書記同高某商談此事。至2012年3月19日期間,被告人朱某嵩伙同被告人張某軍,或在張某軍的授意下以各種理由從被害人高某處騙取37萬元。後被告人朱某嵩冒充李橋村支部書記代表相山區任圩鎮李橋村民委員會與被害人高某簽訂購買李橋村楊樹的協議書,該協議約定高某以100萬元的價格購買李橋村所有的5500棵楊樹,協議簽訂後即生效,高某支付給李橋村72萬元,該協議由被告人朱某嵩冒充村支書簽署,並加蓋二被告人偽造的帶有“淮北市相山區任圩鎮李橋村民委員會”字樣的印章。
  協議簽訂後,高某將30萬元匯至張某軍指定的賬戶,同時將5萬元現金交付給朱某嵩。後同年4月4日,二被告人再次以“村支書”需外出考察為由,從高某處騙取3萬元。期間高某多次催促二被告人賣樹事宜,二被告人以各種理由推脫。後二被告人使用偽造的林木砍伐證欺騙高某,被高某識破未果。2012年7月15日,被告人張某軍以““村支書”需要用錢為由從高某處騙取6萬元,並以其名義出具借條一張。至此,被告人張某軍伙同朱某嵩共計從被害人處騙取75萬元,所騙錢財張某軍分給朱某嵩8萬元。被告人張某軍單獨從高某處騙取6萬元,共計8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軍伙同朱某嵩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冒用他人名義,騙取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淮北晨刊 記者 楊健祥 通訊員 張明光)標簽:合同詐騙 一審獲刑 巨額錢財編輯:唐娜  (原標題:假稱要賣樹騙取巨額錢財 “村支書”一審獲刑十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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