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特約評論員馬想斌
  完善監外執行制度,公開是為了方便監督,監督是為了防範和糾正錯誤做法,懲戒違法者。有公開、有監督、有問責,如此,像李宏亮這樣的罪犯才不至於逍遙法外。
  在陝西華陰身負命案的罪犯李宏亮因參與殺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然而在服刑期間他卻自由出入公共場合,並再次參與殺人。
  儘管事隔兩年,但公眾對這樣怪異事情的質疑從未停息。
  昨日媒體曝光,罪犯李宏亮逃脫法律製裁的背後,是審判法官違法辦理監外執行、拒不收監犯人。
  一個叫李宏的法院審判長,在缺乏監外執行的必需手續和材料證明的情況下,越過司法程序為罪犯李宏亮辦理了因病暫予監外執行。
  法官知法犯法、利用職權搞司法腐敗並非個案。僅在陝西,“三類罪犯”(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108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就有40名不符合條件,占比37%。放眼全國,類似的事情也多有發生,原本體現司法人性關懷的監外執行,怎麼成了高牆下的特權通道?
  這當中,既有司法人員的權力尋租,也有制度本身的漏洞。1990年開始實施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已跟不上現實,其中嚴重疾病的標準由法院自行確定的條款,給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太大;司法機關之間配合銜接不到位,監管對象住所地派出所和原刑罰執行機關相互推諉,以至於坊間認為監外執行就等於重獲自由,等等。
  針對上述問題,今年1月,司法部要求進一步完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依法公開制度;2月,中央政法委發佈《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11月,司法部、最高檢等五部門聯合印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力求從制度上完善和修補監外執行漏洞。
  因此,制度補漏必須站在更高視野,加強構建監外執行的監督模式。這除了公檢法等司法部門在監外執行期間相互密切的銜接外,建立暫予中止執行制度,為監外執行制度打上“補丁”,也非常有必要。
  此外,對違規辦理監外執行的司法人員,也應嚴格追究責任。今年3月,司法部就從嚴把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做了七項具體部署,其中要求對相關案件“倒查三年”。其後,雖然有地方發佈了不規範監外執行的統計數據,但追究責任人的消息比較罕見。如果有責不究,違法成本低甚至零成本,公開透明又有什麼用?比如,對於保外就醫所需的醫院證明,儘管有人作假,但因尚無相關法律規定,造假者不會受到司法追究。據報道,廣東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為保外就醫,給醫生紅包,讓其做虛假鑒定,兩名造假者至今未受司法追究,仍在正常行醫。
  完善監外執行制度,不能止於公開監外執行決定書。公開是為了方便監督,監督是為了防範和糾正錯誤做法,懲戒違法者。有公開、有監督、有問責,如此,像李宏亮這樣的罪犯才不至於逍遙法外,更沒有機會進行二次犯罪。  (原標題:監外執行制度補漏須綜合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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